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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课堂笔记5

发布时间:2006-07-04 16:5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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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事禁忌作业。

  (4)心理异常。

  (5)辨识功能缺陷。

  (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5.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指挥错误。

  (2)操作错误。

  (3)监护失误。

  (4)其他错误。

  (5)其他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6.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

  (二)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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