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施工现场缺乏统一严格的管理,安全措施不落实是事故伤亡扩大的原因
(1)施工现场组织协商不力。在吊装工程中,施工现场甲、乙、丙三方立体交叉作业,但没有及时形成统一、有效的组织协调机构对现场进行严格管理。在主梁提升前10日成立的“600t龙门起重机提升组织体系”,由于机构职责不明、分工不清,并没有起到施工现场总体的调度及协调作用,致使施工各方不能相互有效沟通。乙方在决定更改施工方案,决定放松缆风绳后,未正式告知现场施工各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甲方也未明确将事故当日的作业具体情况告知乙方。导致造船厂23名在刚性腿内作业的职工死亡。
(2)安全措施不具体、不落实。事故发生前1个多月,由工程各方参加的“确保主梁、柔性腿吊装安全”专题安全工作会议,在制定有关安全措施时没有针对吊装施工的具体情况由各方进行充分研究并提出全面、系统的安全措施,有关安全要求中既投有对各单位在现场必要人员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关于现场人员如何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条款。施工各方均未制定相应程序及指定具体人员对会上提出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落实。例如,为吊装工程制定的工作牌制度就基本没有落实。
综上所述,此起特大事故是一起由于吊装施工方案不完善,吊装过程中违规指挥、操作,并缺乏统一严格的现场管理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作业中的违规指挥所致。
起重机结构吊装施工现场由该公司担负指挥和施工现场指挥。在发生主梁上小车碰到缆风绳情况时,未修改局面作业指令和执行逐级报批程序,违章指挥导致事故发生,该公司应负主要方面责任。
(1)该公司职工,600 t龙门起重机吊装工程事故当日施工现场指挥。作为当日的施工现场指挥,不按施工规定进行作业,对于主梁受阻问题,自行决定,在没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就安排人放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犯有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