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撑体系搭设不合理。在主次梁交叉点区域的每平方米钢管支撑的立杆数应为6根,实际上只有3根立杆受力,又由于梁底模下木方呈纵向布置,使梁下中间排立杆的受荷过大有的立杆受荷最大达4 t多;有部分立杆底部无扫地杆、步距过大达2. 6 m,造成立杆弯曲,加之输送混凝土管的冲击和振动等影响,使节点区域的中间单立杆首先失稳并随之带动相邻立杆失稳;
(2)模板支撑与周围结构连结点不足,在浇筑混凝土时造成了顶部晃动,加快了支撑失稳的速度。
(3)未按《建筑法》的要求,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现浇混凝土屋面板的模板支撑体系的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有了施工方案后也未按要求进行搭设。
(4)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对扣件或钢管支撑进行设计和计算,因此,在后补的施工方案中模板支架设计方案过于简单,且无计算书,缺乏必要的细部构造大样圈和相关的详细说明。即使按照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搭设时也是无规范可循。
(5)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无监理资质,工程监理组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在没有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审查认可的情况下同意施工,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就签发了浇捣令,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工人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模板支撑系统上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6)在上部浇筑屋盖混凝土情况下,民工在模板支撑下部进行支架加固是造成事故伤亡人员扩大的原因之一。
(7)该建筑公司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个别领导不深入基层,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不力,对重点部位的施工技术管理不严,有法有规不依。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混乱,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对民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8)施工现场支架钢管和扣件在采购、租赁过程中质量管理把关不严,部分钢管和扣件不符合质量标准。
(9)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对该建筑工程执法监督和检查指导不力;对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