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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案例考试解析二

发布时间:2006-07-04 16:4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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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云某,中共***员,县公安局分管治安副局长。他对所分管的治安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明知阴某、黄某等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虽然查过,但一直未采取坚决取缔的措施;对县公安局的强制销毁决定未能得到落实负有监督不到位的责任。建议给云某行政记大过、***内严重警告处分。

(8)张某,中共***员,县公安局局长。县公安大队几次查封黄某的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点,但局里都没有提出处理意见,更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虽然县公安局7月份做出了强制销毁决定,但由于下属工作不落实而未得到执行,作为局长负有监督和领导不力的责任。建议给张某行政记过、***内警告处分。

(9)赵某,中共***员,县人民政府分管公安政法的副县长。在黄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手续时,赵某对黄某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不但不制止,反而干扰公安及技术监督部门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的查封,多次给市公安局打电话为非法生产窝点求情,使有关部门无法正常行使监督职能,起到庇护非法生产的作用。建议给赵某行政记大过、***内严重警告处分。

(10)郭某,中共***员,县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他将县供销社关于联营建厂的报告提交县长办公会前,未经认真分析和调查,使严重失实的报告被“原则同意”,在签署批准文件后,又未对开办烟花爆竹厂的情况做进一步了解,致使黄某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更加猖獗。建议给郭某行政警告处分。

(11)崔某,中共***员,县工商局局长。县工商局对发给郑某(阴某之弟)的营业执照不审核、不年检,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点不监督检查,对过期未检的营业执照不收回。对工商局监督管理不到位,作为局长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崔某行政警告处分。

此外,建议责成当地县政府、县技术监督局、县劳动局和税务部门向乙省人民政府和市行政公署就此事故做出深刻检查,市行政公署对与事故有关的其他责任人员做出进一步处理。

在这起爆炸事故后,丙省黄某所在县政府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通过该事故反映出该县政府宣传安全知识、提高民众对烟花爆竹危险性的认识方面还有差距,对在外地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个体人员回迁故乡,缺乏预测和防范措施。建议责成丙省某县政府向丙省人民政府和所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以进一步改进工作。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中,没有发现丙省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此事故中有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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