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化工集团公司委托安全生产服务中心进行安全评价,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在安全生产服务中心发现筹建项目的问题后,化工集团为了尽快取得审批,不是采取措施予以改进,而授意安全服务中心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服务中心不坚持原则,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按照委托单位的授意出具了虚假的评价报告,这是典型的互相串通,出具虚假证明,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鉴于该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被管理部门及时发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必须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没收安全生产服务中心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同时撤销其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的 资格 。
案例二十六 建筑 施工 单位不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案
【案情】
某建筑施工单位有从业人员 1000多人。该单位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多次向主要负责人提出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单位负责人另有看法,认为;建立这样一个组织,平时用不上,还老得花钱养着,划不来。真有了事情,可以向上级报告,请求他们给予支援就行了。由于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这样的认识,该 建筑 施工 单位一直没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后来,有关部门在进行监督和查时,责令该单位立即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评析】
这是一起 建筑 施工 单位不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案件。
应急救援组织是指单位内部建立的专门负责对事故进行抢救的组织。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对于发生生产 安全 事故后迅速、有效地进行抢救,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 具有重要的意义。
《 安全 生产法》第69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 施工 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按照一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不干预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机构如何设立,这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自主营权的内容。但考虑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 施工 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本身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生产 安全 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都较大。因此,《 安全 生产法》对这些单位有针对性地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即要求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