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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责任者的处理
对于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国务院决定,由监察部牵头,广东省有关部门参加,高检院提前派人介入
立案审查,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三、事故的教训
这次事故暴露出深圳市在城市建设中存在许多重大安全问题,教训极为深刻。
1.深圳城市规划忽视安全要求,深圳市政府没有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意
识淡薄,对清水河仓库区的总体布局未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审查,使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
仓库,牲畜和食物仓库以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等设施,集中设置在与居民点和交通道路不符合安全距离规
定的区域。存放化学危险品的清六平仓离繁华市区的国贸大厦仅4.2千米,煤气储运站建在居民住宅小
区,与清六平仓水平距离仅300多米,严重威
胁着深圳市的安全。深圳市缺水长期未得到解决,这次事故由于消防无水,失去了火灾初期的灭火良机
。
2.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成立公司,失查失职。深圳市政府未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法规、条例的
规定对申办安贸危险品公司的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就以深府办[1990]688号《关于成立深圳市安贸危险
物品储运公司的批复》批准成立安贸公司。1989年清理整顿公司时,市政府在深府〔1989]361别关于对
市属党政机关七十四家公司(企业嫩并的处理决定仲曾明确:“深圳市爆炸危险品服务公司、深圳市消
防器材技术中心合并后移交给行业公司管理”,但实际是既没合并,也没移交,市政府对此也没有进行
检查。在公安部门如何防止火灾火险工作方面,市政府监督检查也很不得力。
3.深圳市公安局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市公安局作为民用爆炸物品发放许可证的政府主管部门,未
按规定严格审查,就给安贸危险品公司发放《广东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
、《深圳市爆炸品、危险品接卸中转许可证》,使该公司在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下,经营民用爆
炸物品合法化。对清六平仓严重火灾隐患,深圳市公安局消防部门于1991年2月13日曾发生火险隐患整改
通知书,要求:“储存爆炸危险物品的仓库应立即停止使用,储存的爆炸性危险物品应在2月20日前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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