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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经营人对某轮搁浅沉没和船员遇难负有责任
船舶经营人,作为一个从事海上运输的企业,长期直接经营管理某轮,却一直未能发现某轮配备的救生筏是渔用简易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存在严重疏忽和过失。
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公司抓制度落实不够,对某轮长期存在航行中经常不按规定封舱等严重违反了公司安全制度的情况,检查督促不力。未及时予以指出并整改。另外,此次事故发生前,公司从天气预报中得知将有大风浪,但没有及时提醒船长采取封舱等有效防范措施。公司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过失。
3.该县港务管理局在履行保持航道、航标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等职责方面存在过失,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该县港务管理局作为本县海运公司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存在不足。此外,该县港务管理局在履行《某港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和该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赋予的入海航道、航标维护管理等职能管理方面存在过失,未能保持航道、航标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据此联合调查组建议,为加强管理,吸取教训,按“四不放过”原则,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该港务管理局海运公司相关人员的责任。鉴于船长等当事人已在事故中死亡或失踪,故免于对其处罚。
四、整改措施
(1)鉴于船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主管机关将该公司的所属船舶和管理船舶列入重点跟踪对象。
(2)建议加强对船员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船员素质。某轮船员航海技术素质、安全意识、应急应变能力、心理承受能力、船员自救能力低等问题在此次事故中暴露无遗。公司应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注重和加强对船员的培训、教育,增强船员航海技术、安全意识和应急应变能力,不断提高航员综合素质。建议船员培训、考试部门在今后的培训、考试,特别是对船长等高级船员的培训、考试中,增加有关安全意识、船员心理素质、航海应急应变能力、船员遇险自救能力等方面内容的训练和测试。
(4)加大对该港口通航环境的治理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港口通航环境处于良好状态,确保船舶进出港安全。
案例28 某煤矿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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