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归纳——安全生产法中涉及罚款的条款
发布时间:2006-07-04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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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
十三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通过与施行时间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通过日期 开始实行日期 修改
1 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 2002年11月1日
2 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 200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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