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关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近年来,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专门设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设在大中型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是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派出机构,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予的权限,独立实施监察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 该条例第3条还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因此,无论是国有煤矿还是乡镇煤矿,也无论是大矿还是小矿,都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接受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监察。
? 本案中,矿长先是以各种理由拒绝监督检查人员来检查,后来概采取"空矿"的办法阻挠检查,不提供有关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哪情况,不提供有关会计账目,还授意有关人员不得提供有关实际情况。该矿长的行为,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其性质是严重的,不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鉴于该矿长并未使用暴力,尚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