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地道内路面边沟雨水口间应有不小于0.3~0.5%的排水纵坡。若在较短地道内不设置雨水口,则地道纵坡不小于0.5%。引道与地道内车道路面,设不小于2%的横坡,以利排水。
地道引道段选用径流系数应考虑坡陡径流增加的因素,其雨水口的设置与选型必须适应汇水快而急的特点。
(4)下穿地道凡不能自流排水时,均需设置泵站:排雨水的泵站应保证地道内不积水;
(5)以降底地下水为目的的盲沟排水和兼排雨水的管道和泵站,必须保证排盲沟地下水的设计要求。
8.3.13 各类管线、电缆敷设在地道内,应便于维修、养护。以敷设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下为宜。
禁止高压电缆(大于10KV)、煤气管及其它可燃性和有毒物料输送管在道路地道内通过。若安排在地道外另行敷设的专用管道内,而专用管道与地道贴近,则其沉降缝、伸缩缝应与地道的沉降缝、伸缩缝错开。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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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 |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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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 |
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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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勘测设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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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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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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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政工程设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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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建设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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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勘测设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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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草人: |
胡克治 黎宝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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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维龙 傅从立 |
附录A 本准则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准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