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4 地道施工采用顶推工艺时,宜布置成正交,必须斜交时,斜交角不应大于45°(正交为0°)。
8.3.5 下穿铁路的地道长度,应满足铁路本身宽度及管线、沟槽、信号标志等附属设施和铁路员工工作需要而行走的总宽度。
8.3.6 铁路轨顶至地道箱体顶面的距离,应同时考虑沿铁路的管线、沟槽等铁路设施的布置要求。
8.3.7 地道中设置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时,为降低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引道坡度和(或)长度,在满足各自净空的条件下(按第4.4.1条),可将其布置在不同的高程。
8.3.8地道净空应与桥梁净空保持一致,具体要求见本准则第4.4.1条。当非机动车道净宽小于3.0m(不具备通行消防、救护等车辆能力时),而净高达到3.50m要求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50m。
较长的地道,每一行驶机动车的车行道孔中,若无人行道,应在一侧路缘石与墙面之间,设置0.5~0.75m宽的安全道(或执勤道)。若机动车的车行道孔较宽时,另一侧还应再设置0.5~0.75m宽的安全道(或执勤道)。
8.39 地道与其引道的路面结构应高于两端道路标准。路面面层须用粗糙沥青混凝土铺装。受地下水影响地段,应采用水泥混凝土垫层。寒冷地区还须考虑冻胀影响。
8.3.10 地道箱体顶面,应设置防水层,并应有排水横坡。地道壁亦需满足防渗要求。
箱段较长时应设置沉降缝、伸缩缝,其缝应满足防水要求。
8.3.11 设计若采用顶推工艺,则应一并考虑有关箱体预制、起顶的工作坑位、顶推工艺的配套要求等。若地道下穿铁路,还须会同铁路部门研究施工时铁路加固方法,以期设计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8.3.12 地道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雨水设计的重现期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2)下穿地道应避免地面水流入,可将引道与地面相连处高程略高于地面0.2~0.5m左右(作成小驼峰),并加强引道路面排水。若引道较长时,可在引道与地道接头处做一横截泄水沟(上置多孔盖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