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1 城市立交工程应按城市规划中的总体要求并根据《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中的规定而设置。
8.1.2 在决定兴建立体交叉后,立交的平面布置,选用立交结构(上跨或下穿),应按以下各条综合分析:
(1)立体交叉宜按规划一次兴建,特殊情况下,其次要部分或近期不需要的部分可分期建设;
(2)要减少工程占用的土地及房屋拆迁;
(3)妥善处理街区间交通相互关系——解决好附近街区因建立交而带来的交通问题;
(4)注意立交结构的建筑造型,街景处理。桥下空间利用时要防止可能产生的对交通的干扰。注意对墩、台位置的特别要求;
(5)在决定立体交叉采用上跨或下穿结构时,要密切结合地形、地物、地质、地下水情况及地下工程设施等;
(6)对原有地上、地下管线的搬迁安排应妥善解决;
(7)要考虑设计中采用的施工工艺对周围建筑及现有交通的影响;
(8)要考虑规划中的新建筑对本立交工程的影响。
8.1.3 立体交叉的平面、纵、横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面布置应与其相衔接道路的技术标准相适应,以满足立交区域道路行车需要;
(2)纵断面设计,应与其相衔接的道路技术标准相适应,并结合当地气候条件、车辆类型及爬坡能力等因素,选用恰当的纵坡值。竖曲线最低点不宜设在地道(有顶盖段)内;
(3)横断面设计,应与其衔接的道路技术标准相适应。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可设置分隔带,以疏导交通;
(4)立体交叉区段的各种杆、柱、架空线网的布置,要注意保持该区段的整洁、开阔。跨线桥同第7.0.8条。地道引道的杆、柱以设置在分隔带上或路幅以外为宜。立交区段的杆、柱横向间距应与相连道路的杆、柱的横向间距大致相同;
(5)立交桥、地道的上、下层之间一般应设置人行扶梯,可根据立交区段交通组织的需要确定位置、数量、用途(供一般行人用抑供管理、养护人员用),形式和造型应纳入总体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