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桥面低于引道,则采取措施,不让引道上水流到桥面上。
桥面排水的细部布置,应保证桥梁结构的任何部分不受排水系统及其泄漏水流的侵蚀。
7.0.6 桥面伸缩缝,应能适应桥端自由伸缩和受荷载后的角变,使车辆平稳通过。
伸缩缝应采用经久、耐用、防滑,易于维修和更换的材料和构造形式。
在多跨简支梁间,可采用连续桥面,以减少伸缩缝。
7.0.7 梁式桥可按其跨径、温度变形长度和支点反力大小,选取不同的支座:
跨径或温度影响变形长度在10m以内者,可用多层卷材(如沥青油毡)铺垫或以1cm左右厚的橡胶板代替支座;10~15m可采用弧形切线钢支座或板式橡胶支座;15~30m时铰支座可采用弧形钢支座,活动支座可用摇座,或两者都用板式橡胶支座。当跨径或温度影响变形长度更大时,按反力大小用板式橡胶支座、盆式支座或球形支座。
各类支座应考虑:易于检查和养护(包括防锈、涂油、清除杂物垃圾),必要时更换,要方便,减少对交通影响。钢支座应免受从伸缩缝中流下的雨水侵蚀。
各类支座,特别是板式橡胶支座不论上部构造坡度如何,支座均须水平放置(梁底、墩、台与支座的接触面须呈水平)。
7.0.8 桥上设置照明灯杆或电车架空线杆时:若人行道净宽小于1.5m,宜将灯杆或线杆置于人行道外侧栏杆处;人行道净宽大于1.5m时,可将灯杆或线杆置于人行道靠缘石处;也可置于分隔带中。杆座边缘距车行道路面(路缘石口)的净距不小于0.25m。
7.0.9 桥上照明标准应高于两端道路照明标准。道路照明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条文的规定。
7.0.10 符合本准则第2.0.8条规定而设置的各项管线,应按下列要求布置。
(1)避免在桥梁立面上外露,以免有碍观瞻。
(2)不宜设置在机动车道下。
(3)妥善安排各类管线,要求在敷设、养护、检修时不得损坏桥梁。
(4)各项设施和管线,不得侵入桥面净空限界和桥下通航净空。
8 立体交叉——跨线桥和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