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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发布时间:2006-07-04 14: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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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是什么?

答: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F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规定是什么?

答: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布期徒刑。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6条规定是什么?

答: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规定是什么?

答: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贝,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是哪年哪月哪日颁布施行的?

答:2001年4月21日。

17、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发生哪些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责?

答: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责:(1)特大火灾事故;(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7)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18、省政府第66号令规定: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什么职责?

19、省政府第66号令对违反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的处罚有何规定?

答:负责行政市批的政府部门或机构违反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予以批准,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对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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