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 城市桥梁设计应设置照明、交通信号标志、航运信号标志,桥面排水、检修、安全等附属设施。
2.0.10 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煤气管和其它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如条件许可,允许在桥上敷设电讯电缆、热力管、自来水管、电压不高于10 kV配电电缆,但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城市郊区桥上,允许通过直径不大的煤气配气支管,其敷设位置宜在桥梁栏杆外侧,并保持适当距离。
3 桥位选择与布置
3.0.1 城市桥梁的桥位选择,应根据城市规划,近、远期交通流向和流量的需要,水文、航运、地形、地质等条件,以及对邻近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影响大小来确定。
中、小桥桥位宜服从城市道路的走向进行布置。
3.0.2 桥梁纵轴线,宜与河流成正交,如条件所限,亦可考虑斜交或弯桥。
3.0.3 桥位选择,除符合整个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应城市车辆交通和行人的流向、流量需要,必须满足使用上的方便,吸引各种车辆和行人过桥;
(2)水中设墩的桥位选择在河道顺直,河滩较窄、河床稳定的河段,桥位处高水位水流的流向与中、常水位水流的流向之间的偏差角最小;
尚应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J 139—90)
(3)水中设墩的通航河流上,还应按下列情况考虑:
①墩(台)沿水流方向轴线应尽可能与水流流向一致,其偏角不得超过5°;如超过则通航净宽须相应加大。
②一般应不小于二个通航孔,水运繁忙的较宽河流上,应设多孔通航;河宽不足二个通航孔,应一孔跨过。在限制性航道上,宜一孔跨过。
③桥位应离开滩险、弯道、汇流口或港口作业区及锚地。
⑤相邻二桥的轴线间距,对1至V级航道不得小于船队长度加船队下水5分钟航程之和,对Ⅵ、Ⅶ级航道为3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