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在城市建设中设计道路桥梁时妥善处理与建桥有关的问题,保证桥梁的质量及发挥桥梁的效益,制订本准则。
1.0.2 本准则适用于城市道路的新建永久性桥梁和地道设计。改建的桥梁亦可参照执行。
1.0.3 城市桥梁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使用要求、交通发展和城市发展需要,按照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
1.0.4 城市桥梁设计除执行本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市桥梁可按其多孔跨径总长或单孔跨径的长度,分为特大桥、大桥、中桥和小桥等四类,见表2.0.1。总宽度大于或等于30m的城市桥梁,可在原分类的基础上提高一类来考虑。
2.0.2 城市桥梁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技术、经济上的原因需分期实施,则应保留远期发展余地。
2.0.3 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若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实际情况考虑,但仍须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在不通航的河流上,城市桥梁的梁底应高出设计洪水位(包括壅水和浪高)0.5m,高出最高流冰水位0.75m,拱脚高出设计洪水位0.25m,高出流冰水位0.25m。
注:(1)无铰拱桥的拱脚,允许被设计洪位淹没,但不应超过拱圈矢高的2/3,拱顶底面已设计洪水位净高不小于1.0m;
(2)上述最小净高及注(1)的净高,应同时根据河流具体情况,分别考虑河床淤积,及漂流物和流冰阻塞的影响,适当加高。
2.0.4 城市桥梁孔径,应按批准的城市规划中的河道及(或)航道整治规划,结合现状布设。若无规划,则根据现状按设计洪水流量满足泄洪要求和通航要求布置。不宜过大改变水流的天然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