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 桥梁跨越的通航河流的航道等级,应按批准的城市规划的航道等级。
通航净空应符合现行的《内河通航标准》(GBJB 9-90)规定。
若选用的通航水位,与城市现有防洪标准、道路标准、地形和车辆交通发生矛盾时,要按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沿海受潮汐影响河流,其通航水位可按有关部门规定;若无,可采用平均大汛高潮位。
沿海平原城市,当潮汐影响大,其航运要求与城市交通按《内河通航标准》执行,发生矛盾时,应视具体情况,综合研究,确定通航水位及净高,其原则:
(1)应满足大部分船只每天有足够时间通过;
(2)少数大型船只每天有机会通过;
(3)对不经常过桥的特大船只(偶尔进出)可考虑在限制条件下通过。
2.0.6 城市桥梁建筑应反映时代风貌,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桥梁总体设计要符合建筑原理,注意空间比例、节奏、明暗和稳定感,分清主次,局部服从主体。
桥梁建筑重点,应放在总体布置上和主体结构上,以期塑造桥梁这一跨越性工程构筑物的美。创造清晰,明朗的建筑形式。建筑美要忠于合理的受力结构,不在结构之外过多增加装饰。
2.0.7 城市桥梁设计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新结构、新工艺,并广泛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采用机械化和工厂化施工。
中、小桥的构件宜采用定型构件设计。
设计应保证桥梁在使用期间运营通畅,养护维修方便。
2.0.8 桥梁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构件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构件减小由附加力、局部力和偏心力引起的应力;
(3)选用的型式应便于制造、施工和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