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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06-07-04 13:3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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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项重大突破 

    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为我国建立与符合国际惯例的工伤保险制度典定了基础。如实施范围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界定为用人单位,明确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将"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与"各类企业职工"并列,规定其"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是新《条例》总结我国工伤保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上取得的新突破。这一突破意义十分深远:一是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纳入世界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二是适应我国就业格局的变化,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法规体系的充分准备。 

    新《条例》第二方面比较大的突破是: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工伤保险,根据基金需求决定基金征收,需要多少征收多少。这一费率原则的确立,充分体真正意义,完完全全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工伤保险法规体系中,科学性与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并最终落实到为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群体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待遇。《条例》同时还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 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差别费率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日本把这种做法,叫做"功过制",对于促进安全生产,节约工伤保险费开支,很有效果。 

    十条主要特点 

    新《条例》与目前实施的1996年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相比较、有十条主要特点: 

    1、覆盖范围扩大以后,参保人数增长2倍以上。 

    2、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管理费、宣传费和科研项目费用均删除。基金统筹体制不变,但费率、原则、费率档次、风险金储备和管理办法有较大变动。 

    3、工伤认定政策放宽。一是第一种情形延伸;二是上下班交通事故取消时间和路线概念的前提条件;三是突发疾病死亡不作条件限制;四是增设视同工伤条款的三种情形,五是对因履行职责遭受伤害作了时间和场所限定。对非工作的情形,仅保留犯罪、违法、自杀和自残两种情形,将"酗酒"改为"醉酒",取消"蓄意违章和其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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