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99年4月7日前,被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99年4月7日前,被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4、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规定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五、报考所需材料
1、首次报考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提供下列材料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1) 本人填写的《2006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相应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及复印件,以及免试部分科目人员所需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及复印件;
(3)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4)有效的业务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原件);
(5)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和2寸免冠照片1张。
2、续考人员只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以及上年度档案号的凭据(准考证或成绩通知单),缴纳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和2寸免冠照片1张和2006年的报名表即可报名。
3、各报名点在报名时对上述材料都应认真审核原件,对提供的复印件,审核人必须在确认审核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凡未按要求签名和加盖审核单位公章的相关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