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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06-07-04 13:1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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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报材料时间: 请各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于1999年7月30日前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六、认定要求: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和程序要求进行审核,并对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 (二)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认定工作的领导,严格认定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对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行取消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七、凡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均按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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