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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06年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

发布时间:2006-07-04 13:1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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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

  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

  (人办发[2001]38号)

  一、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第四款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并参加了2000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其《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达到当年国家确定的合格标准者,即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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