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办通〔2006〕160号
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人事局、规划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各设计单位,中央在黔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0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定于2006年10月21、22日举行。请各位考生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的具体时间如下:
10月21日
上午9:00-11:30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14:00-16:30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2日
上午9:00-11:30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7:00城市规划实务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参加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在《暂行规定》(人发[2000]20号)文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部科目(四科)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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