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七)1980年底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
1982年底以前,取得非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七) 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人发〔1999〕39号文件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
(一)1987年(含)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2年。
(二)1984年(含)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7年。
(三)1970年底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
或取得非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0年。
(四)1970年底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0年;
或取得非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5年。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管理
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