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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2005年度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7-04 12:5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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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2005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注工〔2005〕7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2005年度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

   (三)符合报考条件第(一)条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四)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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