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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6-07-04 12:3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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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高度等以上的结构工程设计,应当由注册结构工程师主持设计。

  二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但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的除外。

  二十二、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工程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二十三、注册结构工程师按规定接受必要的继续教育,定期进行业务和法规培训,并作为重新注册的依据。

  二十四、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结构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以及外国结构工程师申请在中国境内执行往册结构工程师业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十五、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依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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