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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报考条件

发布时间:2006-07-04 12:33     点击: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

  (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

  (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

  (九)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二、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取得全部科目的合格成绩;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取得必考科目的合格成绩,方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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