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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2006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7-04 12: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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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105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214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一)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 (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

   (三) 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四)对于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 2005年年底。

   二、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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