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详细规划情况;二是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地形、地貌资料;三是查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核发规划许可证件,以及规划许可证件核准的图纸的内容,确认是无证建设(用地)还是越证建设(用地)。
(3)现场查勘。
(4)草拟报告。
(5)通知停工。
(6)实施处罚。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投单位和个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范围,先通知当事人,按照当事人要求确定是否组织听证。对违法建设依法处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恢复施工的,应当及时发出恢复施工通知书,送达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对停止施工供应用电、用水的建设工程,同意恢复施工的,也应当及时通知供电、供水部门恢复供应施工用电、用水。当被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外强制执行的要求,及时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其内容主要内容申请执行的请求事项和申请执行的理由。持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积权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城市规划法规文体
4、1~4、6详见P147~P200
5 城市规划方针政策和职业道德
5.1 城市建设和规划的方针政策
5.1.2掌握我国现行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方针政策的主要内容
l、城乡规划方面的方针政策
(1)统筹兼顾,综合布局。在规划范围内,各项专业规划都要服从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
(2)合理节约、利用土地和水资源。一是科学编制规划;二是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三是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四是严肃查处一切违法用地行为;五是深化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六是重视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一是把保护水资源放在突出位置;二是依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三是根据水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产业结构;四是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并重视污水资源的再生利用;五是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