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和《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6年年底。
(十)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 日 期 |
时 间 |
科 目 |
| 2006年10月21日 |
上午 9∶00-11∶30 |
城市规划原理 |
| 下午 2∶00-4∶30 |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
| 2006年10月22日 |
上午 9∶00-11∶30 |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
| 下午 2∶00-5∶00 |
城市规划实务 |
三、 考试成绩管理
注册城市规划师 执业资格考试 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2006年4月25日—5月25日
(三)凡已在网上报名并成功缴费的报考人员可于2006年10月16日至10月19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申报表和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军官证、护照)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