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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07-04 12: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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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单位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军队系统的申报工作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组织进行。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对本部门(企业)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2、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的复印件。    



  3、经省级安全牛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及法规知识考核合格的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推荐的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五)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合格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合格者名单报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批准手续。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国家对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人事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人事部门,总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总政干部部门,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审核合格人员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审核申报人员材料时,须审核原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时,可送复印件。    





  (五)凡违反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行贿受贿行为者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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