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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07-04 12: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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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一、申报条件    



  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中,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热爱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或从事安全工程技术服务的岗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1995年及以后,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专业论文2篇,或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专业的重要专著。    



  (四)连续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满5年,累计满10年。    



  (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及法规方面知识考核合格。    



  二、认定组织    



  由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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