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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07-04 12: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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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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