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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07-04 12: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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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一)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受刑事处罚。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三)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四)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五)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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