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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07-04 12: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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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第十五条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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