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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程序对框剪结构,依据规范要求进行0.2V0调整,设计者可以指定调整楼层范围,同时,也可人工干预调整系数。
3.竖向不规则结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抗规》3.4.3条及《高规》5.1.14条规定:楼层侧向刚度小于上层的70%或其上三层平均值的80%左时,其薄弱层地震剪力应乘以 1.15的增大系数。设计者应注意:此条要求设计者必须指出薄弱层所在楼层,然后程序将根据设计者指定的薄弱层层号,将这些楼层地震作用的内力乘以 1.15的增大系数。
4.特殊构件地震力调整系数(1)。转换梁在地震作用下的内力调整:《高规》10.2.23条规定:转换梁在特一级、一级、二级抗震设计时,基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分别放大1.8、1.5、1.25倍。设计时注意:设计必须在特殊构件定义时人工定义了转换梁,则程序会自动对其进行调整。
(2)。框支柱在地震作用下的内力调整:《高规》10.2.7条规定也要调整,设计时注意:设计必须在特殊构件定义时人工定义了框支柱,则程序会自动对其进行调整。由于调整系数往往很大,为了避免异常情况,程序给出一个控制开关,设计者可决是否对与框支柱相连的框架梁的弯矩剪力进行调整。
(3)。另外对于“不调幅的梁”、“铰接梁”、“滑动支座梁”、“刚性梁”、“铰接件”、“铰接支撑”、“弹性楼板”、“临空墙”等均需人工定义。
5.其它构件地震力调整系数如果整个结构的抗震等级确定,则(除特殊要求构件外)各构件的设计内力调整均由程序自动完成,不需人工干预。
五、结构整体性能的控制
对于一个建筑结构设计,主要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结构整体性能进行控制:1、水平位移限值(层间位移)
高规4.6.3条按弹性方法计算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μ/h宜符合以下规定: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μ/h不宜大于表4.6.3的限值;高度等于或大于2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μ/h的限值不宜大于 1/500;高度在150m~250m之间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μ/h的限值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限值线性插入取用。
注意:a.楼层层间最大位移△μ以楼层最大的水平位移差计算,不扣除整体弯曲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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