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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重大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
6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违反这一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用暴力拒绝、阻挠检查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68.制定《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目的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69.《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70.“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包括:第一产业(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等);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流通部门: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质供销和仓储业;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金融、保险业、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等;教育、文化、科学研究等事业)。《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以上产业。
71.在农业中从事个体种植、养殖业的农户,不属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
72.《安全生产法》不仅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同时也适用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的管理。
73.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也就是说,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凡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都必须接受这种统一的监督管理。
74.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透明度高、传播面广、影响力大,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特殊的威慑作用,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正常的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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