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发布时间:2006-07-04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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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大纲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对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等规定;对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有关内容的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与2004年大纲要求相同
考试内容: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2.熟悉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3.了解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掌握职业病的涵义及其范围;
2.掌握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
3.熟悉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
4.熟悉对职业病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5.掌握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6.熟悉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删除:2004年大纲“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2.熟悉劳动安全卫生法规;4.熟悉劳动过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具体规定;”
2、增加:2005年大纲的“1.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3.了解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更改:2004大纲的“1.了解立法 依据、职业病范围;”更改为2005大纲的“1.掌握职业病的涵义及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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