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 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