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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发布时间:2006-07-04 11: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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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其的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  定量包装商品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由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第四条  生产、经销的定量包装商品必须保证其净含量的准确。

    净含量是指在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第五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体积之差不得超过表(一)规定的负偏差;与其标注的长度之差不得超过表(二)规定的负偏差。

    第六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按表(三)规定的抽样方法及平均偏差计算方法随机抽样检验和计算,平均偏差应当大于或者等于零,并且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应当符合表(三)的规定。

    第七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按以下方式标注:

    (一)固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二)液体商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或者质量g(克)、kg(千克)。

    (三)半流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体积L(l)(升)、mL(ml)(毫升)。

    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为20℃条件下的体积。

    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除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标注净含量外,同时应当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百分数标注固形物的含量。

    商品以长度计量的,用mm(毫米)、cm(厘米)、m(米)。

    第八条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量限,应当采用表(四)所示的计量单位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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