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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7-04 11:0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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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必须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增项考核。

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由考核发证单位登记造册,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具有法律效力。

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计量检定任务受法律保护。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人迫使其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进行检定。

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 (二)出具错误数据造成损失的;

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检定的。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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