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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设计员国家职业标准

发布时间:2006-07-04 10:5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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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室内装饰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6)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高级室内装饰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室内装饰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8 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以上者为合格。室内装饰设计师、高级室内装饰设计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 鉴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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