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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6-07-04 10:5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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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不得从事质量专业相应岗位的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质量专业资格的注册登记,注册结果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经注册登记或逾期不办者,质量专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五条 申请注册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与质量专业工作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要求; 

  (三)从事质量专业岗位工作。 

  第六条 办理首次注册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 

  (二)质量专业资格证书; 

  (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小2寸照片1张。 

  第七条 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未办理重新注册登记的,质量专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八条 申请重新注册登记的人员,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2); 

  (二)质量专业资格证书; 

  (三)规定的继续教育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小2寸照片1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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