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专业执业资格考试要求
发布时间:2006-07-04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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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四、科目代码
考试类别:29
报考级别: 3、中级 4、初级
报考专业: 01、考一科 02、考二科
科目1:综合知识
科目2: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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