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以上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
二、考试时间、科目
2006年10月21日
上午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2:00- 4: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2006年10月22日
上午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2:00- 4: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三、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二)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以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考试。
四、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五、报名相关事宜
(一)报名时间
2006年5月12日-17日 上午9:00-11:00
下午1:30-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