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6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及中央驻豫各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215号)和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人职[2001]3号)及河南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豫人[2000]57号)的规定和要求,为做好2006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级别、科目及考点设置
2006年6月25日 上午9:00—12:00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午2:00— 5:00
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考点设在郑州。
二、报名条件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二科)考试条件:
1、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2、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条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3、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条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在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