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06质量考试12.10-06年1.15报名
发布时间:2006-07-04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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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教材及培训的有关事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另文通知。
十、各地人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指导与管理,严把资格审查报名关。凡伪造学历或资历证明、违反考试纪律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
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考试考务工作的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免试科目登记表
二OO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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