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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06年质量资格考试12.8-23日网报

发布时间:2006-07-04 10:4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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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 2000〕123号)、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215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的人员除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葱泄抑柿抗ぷ鞯姆秸搿⒄撸袷赜泄刂柿抗ぷ鞣煞ü妫劝柿孔ㄒ倒ぷ鳎∈刂耙档赖碌淖ㄒ导际跞嗽保杀渭酉嘤侗鸬闹柿恐耙底矢窨际浴?

  (二)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 2004〕45号)文件要求,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参加本年度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时,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名。

  (三)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四)在 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证书。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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