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06年质量考试12.15-06年1.12报名
发布时间:2006-07-04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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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2000]123号)
第四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人事部有关质量专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最新规定
(国人厅发[2004]45号)
应届毕业生可参加本年度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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