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职称资格考试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处、中央在渝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2005]112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215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06年度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5年12月12日—23日。
二、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2006年6月25日 9:00—12:00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14:00—17:00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三、报考条件
㈠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㈡ 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㈢ 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㈠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㈣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按条件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四、报名要求
㈢ 考生或被委托人填涂《报名卡》各栏目信息须完整准确,不能漏填、错填。否则,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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