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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7-04 10:3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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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土地登记及代理业务、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工作,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一)、(二)项条件。(一) 具备下列3项条件之一:1、 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工作满25年。2、 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满20年。3、 1987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满15年。(二)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条件:1、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起草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规范、规则或规定1 项以上,并由国家颁布施行。2、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地市级以上初始土地登记工作1项以上。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企业改制中土地登记代理工作10项及以上。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取得部级土地登记项目及代理业务项目研究成果1项及以上,并应用于实际工作。5、获得有关地籍管理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6、获得2项有关地籍管理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及以上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7、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独立完成的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等方面的论文。8、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地籍管理或土地登记业务专著,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二、 认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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